越来越多的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网红或自营频道的副业,人工智能工具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趋势。了解为何以“经常性自营经商”为由的因过错解雇在此类案件中几乎难以成立、哪些事由才真正足以支撑处分,以及副业造成的疲劳为何已成为职业风险管理的议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在互联网上生产内容获得全部或部分收入。人工智能加速了这一进程,因为如今一个人即可完成过去需要团队才能完成的脚本、配音与画面制作。这些人当中相当一部分并未辞去本职工作,问题也正是由此进入人事部门。
雇主提出的问题通常很直接:我发现员工经营着一个频道并从中获利,可以据此以过错为由解雇他吗?
在多数情形下,答案是否定的。而理由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样显而易见。
法律并未禁止的部分
《巴西劳动法典》(CLT)并未笼统禁止从事第二项活动。员工可以拥有两份工作,也可以在约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自营或经营性活动。劳动合同购买的是工作时间之内的时间与勤勉,而非对劳动者经济生活的排他性支配。
排他性条款仅在具备具体正当理由时才产生效力,且即便如此,违反该条款也不会自动构成重大过错。法律真正规定的,是一项特定的因过错解雇事由,而其范围比通常的理解更为狭窄。
第482条第c项及其构成要件
此类案件所援引的条款为《巴西劳动法典》第482条第c项,其规范的是:未经雇主许可,为自己或为他人经常性经商,且该行为构成对其所服务企业的竞业,或有害于工作。
主流解释从中提炼出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 经常性。 该行为须为反复实施,而非偶发。
- 未经许可。 若雇主已明示或默示授权,该事由即不成立。长期且为雇主所知悉的容忍,通常被认定为默示授权。
- 构成竞业或有害于工作。 这是决定性要件,也是最常被忽略的一项。
巴西劳动高等法院对最后一项要件采取严格适用的立场。只有当员工争夺雇主的客户,从而减少其营业收入并造成损失时,才构成经常性经商。一名金属加工企业的员工经营烹饪、古代史或音乐类频道,并未争夺任何客户。
在此框架之外,存在的只是一名拥有第二职业的员工。而法律并不因此予以惩戒。
其实务后果不容忽视。仅因频道存在而作出的因过错解雇通常会被推翻,而推翻通常伴随全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并视案情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在重大过错的指控被证明缺乏依据时。
真正足以支撑处分的事由
当副业确实引发实际问题时,正确的法律定性几乎总是另一项,且每一项事由都需要各自的证据。
怠工,第482条第e项。 适用于工作表现出现可证明的下滑。此处支撑处分的并非频道本身,而是有记录的生产率下降、迟延、差错与既往警告。怠工原则上要求处分逐级递进,因为它是以反复性为特征的过错。
不诚信行为,第482条第a项。 适用于员工将企业资源用于个人经营的情形,例如公司电脑、由公司付费的软件许可、录制设备、企业订阅的图库,或工作时间本身。此处过错严重,无需逐级处分,但须有关于挪用的确凿证据。
泄露公司机密,第482条第g项。 适用于所发布内容使用了内部信息、客户数据、未公开项目或负有保密义务的材料。
违纪,第482条第h项。 适用于企业已就副业制定书面内部规定并事先告知,而员工予以违反的情形。若无事先规定,便无可违反的指令。
不当使用企业商标或形象。 当员工以与雇主相关联的身份出现,或在企业场所内进行拍摄时,问题便不再仅属劳动法范畴,而延伸至工业产权与法人形象领域。
上述任何一项事由均不得仅凭频道的存在而推定成立,均须以各自的事实与证据为基础。
少有企业绘制的那一层风险
这一现象中存在一个在纪律讨论中鲜少被提及、而如今已产生具体监管后果的层面。
内容创作者往往在夜间与周末工作。凌晨才结束个人经营的人,次日到岗时状态已然不同。在高风险作业中,这便不再是生产率问题,而是安全问题。
有两点值得雇主关注。
其一是风险管理。自2026年5月26日起,根据劳动和就业部2024年8月27日第1419号部令所作的修订,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心理风险因素必须纳入第1号监管标准(NR-1)所规定的风险管理计划,劳动监察机构可对未予以识别的企业开具处罚通知。疲劳、睡眠剥夺与超负荷均属此范畴。企业不对员工的私人生活负责,但须对其在自身环境中已知悉的风险承担识别与处置的义务。
其二是共同原因。1991年第8213号法律第21条第I项规定,虽非唯一原因但直接促成损害后果的事故,视同工伤。一旦发生事故且疲劳被纳入讨论,企业将需要证明其知悉什么、评估了什么以及采取了何种措施。同期形成的记录,其价值远高于事后的解释。
雇主管理权的边界
有必要说明企业不得为之事,因为此处的过度行为会产生新的责任。
雇主不得笼统禁止员工的私人活动,也不得以放弃该活动作为劳动合同的条件;更不得将社交媒体监测演变为对私人生活的监视。根据联邦宪法第5条第X项,隐私与私人生活不受侵犯;通过此类监测所获个人数据的处理,则受2018年第13709号法律(LGPD)规制,包括合法依据、特定目的与比例原则等要求。
因员工发表的观点性内容而作出的解雇,若该内容对劳动合同并无影响,通常会被认定为歧视性解雇或对言论自由的侵害,并可能面临恢复劳动关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风险。
企业事先应当具备的准备
决定此类案件走向的,是在问题出现之前就已完成的准备工作:
- 书面的副业管理制度,明确须报告的事项、禁止的事项及其理由。未落于纸面的规则,事后无法支撑处分。
- 关于设备、软件与工作时间使用的明确规则,界定何者属于企业所有、不得用于个人活动。
- 关于商标、形象与场所的规则,涵盖与雇主的关联表述以及在工作场所内的拍摄。
- 已签署的保密条款,这是在所发布内容触及内部信息时适用第g项的依据。
- 有记录的绩效管理,在作出任何处分之前,先形成生产率下降的记录与正式谈话。
- 涵盖疲劳与超负荷的风险管理计划,与现行第1号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 处分的逐级递进机制,将因过错解雇保留给确实达到该程度的过错。
本所的业务
关于副业、企业资源使用与保密义务的内部制度起草,处分作出前的个案审查,以及在争议因过错解雇的劳动诉讼中为企业提供辩护,均属本所企业劳动用工业务的组成部分。惟每一案件均取决于其自身的具体情形、事实与文件。
结论
频道、已实现变现的账号或副业收入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因过错解雇的依据。此类案件所援引的法定事由要求存在竞业或对工作的损害,实务中亦是如此适用。
真正足以支撑处分的,是该项活动对劳动合同产生的影响:工作表现下滑、使用企业资源、信息外泄、违反事先告知的内部规定。上述每一条路径都有各自的证据要求,且均不得推定成立。
对雇主而言,这首先是管理问题,其次才是法律问题。在缺乏上述书面基础的情况下,仅因员工经营频道即以过错为由解雇,等于把一个行政管理问题转化为一场难以支撑的劳动诉讼;同时也遗漏了近年来真正上升的风险,即在两个班次之间往返、次日仍须操作设备之人的疲劳问题。
供审阅的参考依据
- 《巴西劳动法典》第482条第a项(不诚信行为)。
- 《巴西劳动法典》第482条第c项(未经雇主许可为自己或为他人经常性经商,且构成竞业或有害于工作)。
- 《巴西劳动法典》第482条第e项(履行职务中的怠工)。
- 《巴西劳动法典》第482条第g项(泄露公司机密)。
- 《巴西劳动法典》第482条第h项(违纪或抗命)。
- 《巴西劳动法典》第157条(企业遵守并促使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规范的义务)。
- 第1号监管标准(NR-1),经劳动和就业部2024年8月27日第1419号部令修订,关于将社会心理风险因素纳入风险管理计划,自2026年5月26日起可予执法。
- 1991年第8213号法律第21条第I项(共同原因情形下视同工伤)。
- 联邦宪法第5条第X项(隐私与私人生活不受侵犯)。
- 2018年第13709号法律(LGPD),关于监测所获个人数据的处理。
- 巴西劳动高等法院关于严格解释“经常性经商”的立场:仅当员工争夺雇主客户、减少其营业收入并造成损失时方可成立。
- 巴西律师公会第205/2021号规程,以维持内容的信息性质。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咨询、服务要约或结果承诺。具体分析取决于每一案件的事实、文件与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