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劳动检察院在联邦最高法院第1291号主题案中主张:平台用工的定性应逐案审查,不得作出自动结论。了解审查中涉及哪些具体要素、为何算法从属性是决定性因素,以及为何否定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企业义务的终结。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重启了关于劳动者与数字平台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审查。待决案件包括构成第1291号一般影响力主题的第1446336号特别上诉(涉及网约车司机),以及对认定与外卖骑手存在劳动关系之裁判提出异议的第64018号申诉。主审法官为Edson Fachin大法官。
在该讨论中,劳动检察院提出的立场值得所有用工方关注,因为它比外界对该机构的预期更为审慎。
劳动检察院的立场
劳动检察院主张:定性应考虑每一具体关系的实际情形,不得作出自动结论。它既未主张所有平台用工均构成劳动关系,也未主张一概不构成。
其所援引的依据是"事实优先原则":法律关系的性质源于劳务提供的具体条件,而非合同的名称。这与审查法人形式用工及外包用工时所适用的原则相同。
该机构进一步请求最高法院确立能够区分劳动关系与真实自主之情形的判断标准。
对企业而言,这一请求才是最具价值的部分。由最高法院明示的标准会带来可预期性,而可预期性正是该领域目前所欠缺的。
进入审查的各项要素
劳动检察院的意见列明了应予审查的具体要素:
- 劳务的履行方式,即劳动者在多大程度上自行决定如何工作、何时工作以及是否工作。
- 报酬的形成方式,包括由谁定价以及如何计算。
- 对活动所施加的控制,讨论真正的胜负手在此。
- 管理与监督,包括以间接方式实施的管理与监督。
- 处罚机制,即劳动者拒单、迟延或未履行时会发生什么。
- 算法的运用,涉及任务分配、评价以及后果的施加。
上述要素与《巴西劳动法典》第3条直接呼应,该条以人身性、非偶然性、有偿性与从属性界定劳动者。
为何算法从属性决定案件走向
在第3条的四项要件中,通常有三项在任何平台模式下均无争议地存在:有自然人提供劳务、有报酬支付,且在多数情形下具有经常性。
因此,讨论集中于从属性。而正是在这一点上,技术设计不再只是运营细节,而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当任务由对拒单予以惩罚的算法进行分配,当用户评分会降低接单较少者的派单优先级,当评分低于某一阈值即导致解除注册,且价格由平台单方确定时,所存在的即是对劳务的指挥。在劳动法上,这被称为从属性。
反之亦然,而这正是对用工方有用的部分:若劳动者可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拒绝不产生任何后果、可自行议价且不受处罚机制约束,此类模式往往能够支撑自主性的认定。
由此得出的实务结论是:定性并不取决于所签署的合同,而取决于系统每天实际适用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往往并未被企业法务部门详尽掌握。
多数报道忽略的一点
劳动检察院同时主张一组不以定性为前提的权利保障,包括结社自由、集体协商、安全的工作环境、免受暴力与骚扰的保护、社会保障的获取、算法透明度以及数据保护。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一项常被忽视的后果:否定劳动关系并不能了结此事。即便某一关系被认定为自主用工,仍可能存续一系列义务,其中若干在巴西当下即已可执行,而与最高法院最终如何裁判无关。
例如,自动化系统的透明度与数据保护,已在2018年第13709号法律中有其依据,包括该法第20条所规定的对完全基于自动化处理所作决定的复核权。安全的工作环境与风险管理(含社会心理风险),则已由第1号监管标准所要求。
企业现在就应复核的事项
判决将确立法律标准,但每家企业的风险敞口取决于其自身的运营设计,而这从现在起即可复核:
- 梳理系统实际适用的规则。 拒单是否产生后果?低评分是否减少派单?是否存在自动解除注册?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分量重于任何合同条款。
- 确认由谁定价,以及劳动者是否有真实的议价空间。
- 复核处罚机制,因为处罚机制是惩戒权的有力迹象,而惩戒权即从属性。
- 在自主性确实存在之处形成书面记录,例如拒单未受影响的记录、工作时段的波动、同时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情形。
- 将算法透明度与数据保护视为当下义务,而非未来议题。
- 区分合同的表述与应用程序的实际运作,因为受审查的是后者。
本所的业务
平台用工模式的风险分析、依据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对运营设计进行复核、证据文件体系的搭建,以及在争议劳动关系认定的诉讼中为企业提供辩护,均属本所企业劳动用工业务的组成部分。惟每一案件均取决于其自身的具体情形、事实与文件。
结论
劳动检察院的立场,使这场讨论摆脱了非此即彼的答案。它所主张的,是以既定要素进行的具体审查,以及由最高法院确立判断标准。
对用工方而言,这是一则以不确定性为外衣的好消息。已明示的标准是可以达到的标准;真正使规划无从着手的,是尺度的缺失,而非尺度的存在。
在法律标准尚未确立之前,有价值的工作在内部。算法每天所适用的规则,在今天就已经是企业在这场讨论中最主要的文件。无论其撰写时是否出于此目的,它们都将被作为证据来解读。
供审阅的参考依据
- 《巴西劳动法典》第3条(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 联邦最高法院第1446336号特别上诉,第1291号一般影响力主题,主审法官Edson Fachin大法官,涉及网约车司机的劳动关系认定。
- 联邦最高法院第64018号申诉,涉及认定与外卖骑手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
- 劳动检察院在上述案件中的意见:主张依"事实优先原则"审查每一具体关系的实际情形,并请求最高法院确立区分标准。据 Migalhas 2026年8月24日报道。
- 讨论中援引的先例:联邦最高法院 ADPF 324、ADC 48 与第590号主题。
- 国际劳工组织第193号公约,2026年6月通过,关于数字平台用工。
- 2018年第13709号法律(LGPD)第20条(对自动化决定的复核权)。
- 第1号监管标准(NR-1),关于职业风险管理。
- 巴西律师公会第205/2021号规程,以维持内容的信息性质。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咨询、服务要约或结果承诺。具体分析取决于每一案件的事实、文件与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