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布卢梅瑙第四劳动法庭的一份判决,维持了对一名员工的因过错解雇:其脚踝骨折后第六天出现在节庆活动的影像记录中。了解该判决的支撑要点、病假停工究竟中止了什么,以及雇主在解雇前必须举证的内容。
因健康原因停工的员工,其提供劳动的义务被中止,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并未消失。近期的一份判决有助于厘清这一空间的边界,并揭示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
案情
一名员工发生摩托车事故,脚踝骨折。医嘱为休养九十天,并接受骨科随访、手术与理疗。
事故发生后第六天,他身着节庆服装出现在一场十月啤酒节的影像记录中,跳舞并高举拐杖。数日后,在被录音的对话中,他声称仍感疼痛。公司据此作出因过错解雇。
位于圣卡塔琳娜州的布卢梅瑙第四劳动法庭维持了该因过错解雇,适用《巴西劳动法典》(CLT)第482条第b项,即“行为不端”。判决书载明,该行为“击穿了对雇主的忠实义务,足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的下列请求均被驳回:无过错解雇应得款项、工伤后就业保障期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劳动法典》第467条与第477条规定的罚金。
本案为一审判决,仍可上诉。
病假停工中止了什么,又保留了什么
在停工期间,被中止的是提供劳动的义务,并视情形中止工资支付。合同关系本身依然存续,随之存续的还有源于客观诚信原则的行为义务,其中包括双方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
员工善待自身康复的义务正处于这一脉络之中。它并非结果义务,也不构成公司监控停工员工私生活的授权。其含义是:不得实施与既定医嘱正面冲突、从而使停工目的落空的行为。
仅仅参加节庆活动,并不足以构成因过错解雇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产生误解之处,有必要明确指出:停工员工单纯出现在某项社交活动中,本身并不构成严重过失。
本案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三项要素的叠加:所实施行为与既定治疗方案之间的客观不相容、员工本人的自相矛盾(数日后声称仍感疼痛),以及案卷中存在相应证据。
上述任一要素缺失,结论往往就会不同。仅凭对员工外出的不满而作出的解雇,未将医嘱内容与实际行为加以比对,实质上建立在推定之上。而推定不足以支撑劳动合同项下最严厉的处罚。
证据问题及其边界
公司通过节庆活动的影像记录与被录音的对话获知有关事实。这在企业环境中往往引出一个正当的疑问:为取得此类证据,雇主的行为边界何在?
若干实用的判断标准:
- 并非公司主动搜寻而自行到达公司的内容,或可公开获取的内容,通常可被采纳为证据。
- 创建虚假账号、借由第三人取得访问权限,或系统性地监控员工私生活,则会使双方攻守易位。原本用于证成因过错解雇的举证,将转化为侵犯隐私之争,公司反而面临精神损害赔偿风险。
- 合法取得但孤立的证据,通常并不充分。它必须与公司自身收到的医疗文件相互印证。
实务标尺其实简单:雇主不需要去监视,而需要去比对。员工提交的病假证明或诊断报告,才是赋予其余一切材料意义的文件。
工伤就业保障为何未获认定
遭受工伤并领取相应社会保障待遇的员工,原则上享有第8.213/1991号法律第118条规定的就业保障。然而,该保障所防范的是无过错解雇,而非因过错解雇。
一旦严重过失获得认定,其后果即为因员工过错而解除合同,从而排除与就业保障期相对应的赔偿。本案即属此种情形,相关赔偿请求被予以驳回。
雇主在解雇前应当做什么
当出现与停工状态不相容之行为的迹象时,能够支撑决定的路径包括:
- 调取医疗文件。 找到实际提交给公司的病假证明、诊断报告或医嘱,并确认其中设定了哪些限制。
- 将医嘱与实际行为进行比对。 以书面形式记录所观察到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与上述限制不相容。缺少该比对,就不存在可证明的严重过失。
- 以合法方式固定证据。 记录信息到达公司的途径,避免任何侵入性手段。
- 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员工陈述。 事先听取并留痕,正是有依据的解雇与仓促反应之间的分界,且往往有助于澄清事实。
- 恪守即时性与比例原则。 处罚应紧随对事实的知悉而作出,且因过错解雇是最后手段,而非首选手段。
本所的相关工作
因过错解雇案件的分析、解雇前的证据结构搭建,以及在涉及严重过失与就业保障的劳动诉讼中为企业提供抗辩,均属本所企业劳动用工业务的组成部分。但每一案件仍取决于其自身情形、事实与文件。
结论
该判决并不支持“停工员工不得出门”这一解读。它所传递的信息更为具体,也对雇主更有实益:与既定治疗方案正面冲突的行为,在获得证明并被员工自身言行所否证时,可能击穿支撑合同的信任基础。
对企业而言,实务启示与其说在于结果,不如说在于方法。能够在法庭上站得住脚的因过错解雇,建立在医疗文件、客观比对与合法证据之上。而仅凭工作群里收到的一张截图、未经上述工作即作出的解雇,通常会被推翻,并需承担解雇款项、可能的就业保障期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叠加成本。
最后仍需提示:本文所评述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可上诉。
供复核的基础依据
- 《巴西劳动法典》第482条第b项(以“行为不端”作为因过错解雇的事由)。
- 《巴西劳动法典》第467条与第477条(本案中被驳回请求所涉罚金)。
- 第8.213/1991号法律第118条(工伤员工的就业保障,其防范对象为无过错解雇)。
- 《巴西民法典》第422条(合同履行中的客观诚信原则,为附随行为义务的依据)。
- 圣卡塔琳娜州布卢梅瑙第四劳动法庭判决,案号0000074-32.2026.5.12.0051,一审判决,仍可上诉。
- 巴西律师公会第205/2021号规程,以维持本文内容的信息性质。
本文仅供参考。它不构成法律咨询、服务要约或结果承诺。具体分析取决于每一案件的事实、文件与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