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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 · 2026年8月

把5x2班制单方改为6x1:为何这一变更构成雇主过错解除

圣保罗劳动法院认定:企业单方将员工班制由5x2改为6x1,构成雇主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了解《巴西劳动法典》第468条为何禁止此类变更、哪一项抗辩失误加重了案件后果,以及性别视角如何进入工时变更的司法审查。

6x1班制(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在巴西重新成为公共议题的焦点。在立法讨论推进的同时,法院已经在处理具体案件,而其审查的对象并非该制度在抽象层面的正当性,而是企业以何种方式实施了它。

圣保罗劳动法院近期的一份判决清楚地体现了这一区别,并为工时管理者提供了三条不同层面的教训。

案情

一名清洁员于2022年6月24日入职,实行5x2班制,即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在该班制下工作近四年后,企业将其调整为6x1,每周仅保留一天休息。

该劳动者为独自抚养两名子女的单亲母亲。她正式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停止到岗。企业提出抗辩,主张其构成擅自离职。

圣保罗南区第三劳动法庭认定构成雇主过错解除,驳回擅自离职的主张,判令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补偿,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相关劳动文件。案号为1000642-91.2026.5.02.0703,主审法官为Victor Pedroti Moraes。

本案为一审判决,普通上诉尚待审理。

判决所适用的规则

判决的核心是《巴西劳动法典》第468条:个别劳动合同条件的变更,仅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方为合法,且即便如此,也不得由此对劳动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后果。

需要强调的是,这两项要件须同时具备。若变更对劳动者不利,仅有其同意并不足够;若未取得同意,企业单方认为该变更无害亦不足够。

长期持续适用的条件,已不再是单纯的运营安排,而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近四年的5x2班制恰恰产生了这一效果。自此之后,变更班制即等于变更合同。

违反上述保障,即为劳动者开启了《巴西劳动法典》第483条的路径:雇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劳动者可主张过错解除。这属于因雇主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其经济后果与无过错解雇相同。

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与强制推行的合法性

有两件在日常管理中常被混淆的事,值得区分开来。

6x1制度本身是合法的。《巴西劳动法典》第67条保障每位劳动者享有连续二十四小时的每周休息,联邦宪法第7条第XV项则保障带薪周休,并以周日为优先。工作六天休息一天的安排符合这一框架。

判决所否定的,是企业抵达该制度的路径。以5x2条件招用、维持该制度多年,随后以行政决定迁移至6x1,即是在未取得法定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合同条款,且对每周失去一天休息的劳动者造成明显不利。

由此得出的实务结论是:关于班制合法性的论证无法为企业提供保护,受审查的是变更行为的合法性。

加重案件后果的抗辩失误

还有一个程序层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企业主张员工擅自离职。该主张未获支持,因为该员工在停止到岗之前,已正式发出过错解除的通知。

擅自离职的成立需要两项要件:长期缺勤,以及不再返回的意思。当卷宗中存在正式的过错解除通知时,第二项要件即当然不成立,因为缺勤已有明示原因。

在此情形下主张擅自离职,会产生一个常被忽略的副作用:该主张向法庭表明企业未曾跟进自身合同的履行状况,并削弱其余抗辩的说服力。在纪律事项上,法律定性的选择属于策略决策,而非形式手续。

工时审查中的性别视角

第三点在日常管理中最为新颖,也最需要具体的调整。

判决适用了国家司法委员会《性别视角审判议定书》,并援引联邦宪法第227条,该条规定家庭、社会与国家负有优先保障儿童与青少年权利的义务。判决载明:子女照护责任不成比例地落在女性身上。

该议定书并非孤立的建议。国家司法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第492号决议,确立了在审判中采纳性别视角的政策,并规定了法官就该主题的强制性培训,另设专门的跟踪委员会。

对雇主而言,其后果是具体的:形式上中立的工时变更,可能对负有照护责任的员工产生不平等影响,而该影响已成为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对独自抚养子女者取消第二个休息日,不会被视同于对不负有该项负担者采取的相同措施。

如何在不产生负债的前提下变更班制

路径是存在的,且比替代方案更具可预期性:

  • 以集体协商为首选路径。 《巴西劳动法典》第611-A条第I项承认,在宪法限度内,关于工时安排的协商结果优先。班制属于集体协议事项,而非内部通知事项。
  • 变更涉及既存合同时,须取得书面的个别同意。 该同意必须明示、有据可查且出于自愿,即便如此,仍须通过第468条的“无不利后果”检验。
  • 对被取消的部分给予实质补偿。 若新班制减少了休息,制度设计上必须返还等价物,无论是休息时间,还是集体协议所规定的经济对价。
  • 形成书面的影响评估。 记录企业已审查该变更对负有照护责任员工的影响,并向无法承受者提供替代方案,正是本案中所缺失的证据。
  • 设置过渡期并以书面沟通。 突然变更会强化“单方强加”的解读。
  • 正确的纪律定性。 面对过错解除的通知,恰当的应对是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核查,而非主张擅自离职。

本所的业务

工时与班制变更方案的设计、就该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制度变更前的风险评估,以及在争议雇主过错解除的劳动诉讼中为企业提供辩护,均属本所企业劳动用工业务的组成部分。惟每一案件均取决于其自身的具体情形、事实与文件。

结论

本案并未裁断6x1班制是否应当存在,而是裁断了对企业更为迫切的问题:单方变更业已并入合同之内容的权力边界何在。

四年的班制使其成为合同条件。自此之后,变更须同时具备同意与无不利后果两项要件;缺少这两者,变更即转化为企业自身对合同的违反。

再加上定性失当的抗辩,以及关于该措施影响的任何记录的缺失,结果便不再令人意外。变更班制即变更合同,而合同不能以一纸通知加以变更。

供审阅的参考依据

  • 《巴西劳动法典》第468条(个别合同条件的变更须经双方合意且不得对劳动者造成不利)。
  • 《巴西劳动法典》第483条(雇主过错解除的事由,包括雇主不履行合同义务)。
  • 《巴西劳动法典》第67条(连续二十四小时的每周休息)。
  • 《巴西劳动法典》第611-A条第I项(在宪法限度内,关于工时安排的协商结果优先)。
  • 联邦宪法第7条第XV项(带薪周休,以周日为优先)。
  • 联邦宪法第227条(儿童与青少年权利的优先保障)。
  • 国家司法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第492号决议,确立在审判中采纳性别视角并规定法官的强制性培训。
  • 国家司法委员会《性别视角审判议定书》。
  • 圣保罗南区第三劳动法庭判决,案号1000642-91.2026.5.02.0703,主审法官Victor Pedroti Moraes,一审判决,普通上诉尚待审理。
  • 巴西律师公会第205/2021号规程,以维持内容的信息性质。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咨询、服务要约或结果承诺。具体分析取决于每一案件的事实、文件与背景。